开药店,更容易了

来源:网络 2020年04月05日 20:53

作者/夕语

开药店,更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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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药店,筹建审批取消

按照新版《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放管服”要求,在最新起草的《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筹建审批、经营质量管理认证等规定。

就在昨天(4月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当前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就《药品管理法》有关要求,对药品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图片:截取至国家药监局)

《通告》指出,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筹建和验收程序合并执行,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有关要求,对申办企业组织检查。符合要求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通告》谈到了将筹建和验收程序合并执行,这无疑又是放开。要知道,根据原先的要求,申办药店首先就要进行筹建审批,只有等筹建审批通过后方能进入下一步。如果将筹建和验收程序合并执行,这样一来就大大缩短了开店审批时间。

按照以上要求,这也表示筹建审批不会再作为单独的行政事项。换个思路来看,这也意味着作为单独行政事项的筹建审批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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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是迟早的事

早在去年10月15日,国家市场总局在《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就谈到,新法(指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药品经营企业的筹建审批和药品GSP认证,对药品经营的许可条件、开办检查标准、审批程序等进行规定。

(属性来源:《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同时,新法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制定检查细则,并严格组织现场检查,确保《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落实到位。

如今来看,取消也是势在必然。

此外,就在几天前,辽宁省药监局又发布了《关于取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筹建审批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指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精简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环节,根据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精神,决定取消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筹建审批。

根据公告,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符合申请条件的可直接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申请,不再发放筹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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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利好,药店请收下

当然,《通告》谈到的利好还不止有这一个。

《通告》还提到,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换证工作程序和开办有关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换发要求(或经整改后符合换发要求)的,予以换证;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换证。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需要申请换发或变更许可事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对灵活的监管措施。如因疫情原因,企业无法按时完成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准备等工作的,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可延长,最长可顺延至当地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后90日。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需要现场检查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提交变更申请和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承诺后,先行办理有关许可事项变更,在当地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后90日内完成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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