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批国采,最新文件发布

来源:网络 2020年07月31日 20:53

跟着动图,「 星标 」赛柏蓝

作者/遥望

第三批国家药品集采,最新采购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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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国采,最新补充文件发布

今日(7月31日),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就药品配送、货款支付、中选药品使用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截至目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已经经历了首轮4+7试点、4+7扩围、第二轮带量采购,进行到了第三批。

据赛柏蓝梳理,上一次上海药招所发布上海地区补充文件是在首轮4+7带量采购时——2018年11月发布的《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就规定了药品配送、货款支付、中选与未中选的药品使用等问题,与今日发布的补充文件,主体属性基本一致。

这似乎说明补充文件提到的相关条款对于集采品种的后续配送、结算、使用在具体的实践中已经起到了政策预期下的积极作用,医药企业也不得不重视补充文件具体的条例规定。

据赛柏蓝梳理,补充文件有三个方面的属性值得关注,分别是对于配送企业的要求、货款结算的规定、中选与非中选药品的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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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企业,强者控场

指定配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指定配送企业2020年配送药品范围覆盖本市所有区;

(2)指定配送企业具备24小时内向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配送中选药品的能力和条件。

另外,作为承担配送义务的药品配送企业不允许通过第三方购买中选药品。不能履行上述义务的,一经确认,即取消配送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4+7药品集采拟中选结果上海地区配送企业公示表, 在首轮4+7中,上海地区中选药品的配送由国药、上药两大医药商业公司包揽。

从上述针对配送企业的要求就不难看出为何巨头药商能在带量采购品种配送商的选拔赛中脱颖而出—— 除针对配送范围和配送速度的极高要求外,集采中选药品的大幅降价,对医药配送企业的成本控制能力提出了相当的挑战,只有在全国渠道上掌握足够多产品配送权的医药公司才有能力尽可能的摊薄渠道成本。

由于不少省市都跟进了上海的这一要求,具体来看,除上海地区外,其他带量采购地区的中选药品配送也呈现出头部药商占据主要优势的局面。 随着全国药品集采的常态化,国采在品种、品类上的扩围,中小配送商的市场空间将进一步承压。

不过,从宏观上看,带量采购大幅压缩了药品价格,对于所有的商业公司来说,由于药品降价明显,如果按金额计算配送费用的话,利润将大幅缩减,医药配送企业将面临着成本不降低,但是利润明显缩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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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支付,专款专项

工作机构及指定配送企业均设立资金专用账户。

工作机构分三次向指定配送企业专用账户支付中选药品货款:

在签订《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工作机构向指定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50%;

采购周期执行半年或采购量达到协议约定采购量50%后,工作机构向指定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45%;

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工作机构对指定配送企业货款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支付剩余货款。

据赛柏蓝对比,最新的补充文件在货款支付部分的规定与此前的补充文件完全一致。除上海外,针对中选品种的货款支付问题,多地均做出了规定——部分地区甚至进一步要求30天内完成货款结算,如果拖欠货款,医院还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回款的保证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药企的部分催款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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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选与非中选药品的使用

中选药品使用

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与上一年度水平相当。

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按本市有关部门规定均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中选企业承诺按中选价向本市有需求且能保证在30日内回款的各医保定点药店供应中选药品。

未中选药品使用

医疗机构可以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

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最高价药品,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以中选价托底)方可继续采购使用,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确定。

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非最高价药品,其价格应不高于按7.2要求调整后的最高价药品价格,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确定。

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超过(含)3家的,不再采购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其他生产企业的药品。

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未超过(不含)3家的,则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但已在本市中标(或挂网)的未中选药品可继续采购使用,其价格应低于中选价,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确定。

上述针对中选药品与非中选药品的使用与价格规定也已经基本上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加上,就中选药品的使用,日前国家医保局还发布了专门的鼓励性文件,可以说中选药企对于中选品种报量的完成还是不用过于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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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集采,规则逐渐稳定

另外,除补充文件的规则基本稳定,变化不大外,第三轮带量采购的大致规则与此前第二轮国采的出入也不大。

据赛柏蓝梳理,截至目前三轮集采的规则如下:

首轮4+7集采:11个试点城市,25个品种,12个月的采购周期,只允许最低价企业一家中选。

4+7扩围:覆盖25个联盟地区,最多允许3家企业中选共享约定采购量的70%(1家50%、2家60%),采购周期最长为2年(视情况可延长一年,即共3年)。

第二轮集采:全国参与,32个品种,最多允许6家企业中选,4家及以上企业中选的品种采购周期为3年(1家1年,2家或3家2年),4家及以上中选的共享约定采购量的80%(1家中选50%,2家中选60%,3家中选70%)。

第三轮集采:全国参与,56个品种,最多允许8家药企中选,4家及以上企业中选的品种采购周期为3年(1家或2家,1年;3家,2年;4家及以上,3年),4家及以上中选的共享约定采购量的80%(1家中选50%,2家中选60%,3家中选70%)。

另外,第三批集采的拟中选企业确认规则、后续供应地区的遴选规则等也基本与第二轮集采保持了一致。总的来看,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的相关规则已经趋于稳定,基于部分集采品种特点的规则调整也在业内预期之中。

不久之后,第三批国采的结果就将揭幕,具体的中选情况与品种降幅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附:第三批国采采购品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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