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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食品与生活 2020年12月07日 11:02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商场出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商场出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商场出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法》(下简称《方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食用农产品商场准入具体要求

《方法》规则,食用农产品进入会集买卖商场有必要供给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许购货凭据、合格证明文件;无法供给的,有必要进行抽样查验或许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商场出售。出售按照有关规则需求检疫、查验的肉类,应当供给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查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出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供给出入境查验检疫部分出具的入境货品查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有关部分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许出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也能够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关于进口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规则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许标签应当契合我国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和食品安全国家规范的要求,并标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称号、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称号、原产国(区域)、出产企业称号、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出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范、产地、目的地、出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出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存原进口食用农产品的悉数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刻、地址、保质期等信息。

食用农产品商场出售相关法令责任

会集买卖商场开办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分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处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如:未树立或许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未照实向地点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分陈述商场基本信息的;发现食用农产品不契合食品安全规范等违法行为,未按照会集买卖商场管理规则或许与出售者签定的协议处理的;未进行抽样查验或许快速检测,答应无法供给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许购货凭据、合格证明文件的出售者进场出售的;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施分区出售的;环境、设备、设备等不契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出售者出售未按规则进行查验的肉类,或许出售标示虚伪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出产者称号、出产者地址,标示假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装备与出售种类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或许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契合特殊要求的;未按要求挑选储存效劳供给者,或许储存效劳供给者未实行食用农产品储存相关责任的;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许附加标签的,均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分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处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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